恋爱不成 订亲钱物全部退回
案例: 2008 年 3 月,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的张军经人介绍,与李梅相识,不久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举行了订亲仪式,仪式上,张军给李梅送了金戒指、金耳环、金手链和一万元现金,双方亲朋二十余人前来祝贺,设酒宴四桌,场面好不热闹。订婚后,张军找李梅要求一起外出打工,李梅家人认为刚认识没有多长时间,两个人就在一起工作、吃住,影响不好,就拒绝了张军的要求。无奈,张军一人去上海打工,进工厂后,张军认识了四川同龄女孩王莹,张、王二人一见钟情,大有相见恨晚之意,随即,他们二人谈起了恋爱,并准备明年元旦结婚。
为了扫清结婚障碍,解除与李梅的婚约成为当务之急,于是张军在今年 7 月 5 日回到老家,要求李梅退回一万元现金及所有金首饰,李梅家人以当地多年来的风俗男方提出退婚,责任不在女方为由,拒绝退还上述钱物。为了不伤害双方家长的感情,张军于 7 月 8 日来到了司法所,请求司法调解。司法干警在详细了解情况后,来到李梅家中,向其父母讲解了风俗是民间的习惯,不能当为法律使用,当风俗与法律相抵触的时候,就是以法律为准。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李梅家人终于拿出了张军在订婚时的所有钱物,交给司法干警,由其转交给张军。
法官说法:方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庭邓聚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婚前彩礼予以返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鉴于此,李梅及其家人理应把张军赠与的钱物退还给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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