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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范围

一、国家规定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聋、盲、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河南省规定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

(三)除责任事故以外的因工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四)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事项;

(五)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证金、社会保险费、劳动报酬的法律事项;

( 六 ) 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事项 ;

( 七 ) 其他确需援助的法律事项。

注: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三、南阳市规定的范围:

(一)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及《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

(二)因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人身损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

(三)涉及婚姻家庭纠纷,明显处于弱势的一方请求保护权益的;

(四)企业改制和破产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

(五)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为追要劳动报酬或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请求维权的;

(六)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其他确需法律援助事项。

四、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豫法援 [2007]7 号文件的规定,将以下情形列入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

(二)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权益的;

(三)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经济困难的标准

一、南阳市规定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

(一)城镇户口:享受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低保原件及复印件)。

(二)没有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户口:

1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

2 、夫妻双方下岗或失业均为再就业尚需抚养子女或者赡养老人的;

3 、家庭遭受重大变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收入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A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B 发生重大灾害的。

C 家庭成员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的。

(三)外来人员:

1 、外来务工人员,有材料证明月收入低于 500 元的;

2 、流浪乞讨人员。

(四)农村人员:

1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的(具体按所在村委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县民政局或民政所加盖公章;

2 家庭遭受重大变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收入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五)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

1 、老年人: 70 岁以上没有其他经济收入或虽有经济收入但

低于我市城镇或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

2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起诉其法定监护人不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无需审查其经济困难证明;

3 、残疾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4 、妇女:妇女遭受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婚姻变故、本人经济收入低于我市城镇或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

(六)见义勇为的无需审查经济困难证明。

(七)现役军人(仅限士兵)无需审查经济困难证明。

(八)在押服刑人员无需审查经济困难证明。

(九)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十)上述城镇或农村人均 消费支出标准按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确定。

(十一)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十二)此标准自省人民政府制定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困难标准后作废。

二、河南省规定标准:

(一)从 2007 年 8 月 1 日起,南阳开始按新标准即: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二) 1 、根据 2007 年 3 月 21 日 方城县人民政府方政文 [2006]13 号规定:方城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保障标准调整为 120 元 / 月。

2 、方城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 30 元 / 月,自 2007 年 7 月 1 日 起实行,此前仍按原来 20 元 / 月执行。

总之,请求援助的人必须同时全部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和程序,缺一不可。

(一)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

(二)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三)按程序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

 
方城县司法局 电话:0377-67233314
  法律服务专线:12348 电子邮箱:sifaju67233314@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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